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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解读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4-05-30

  群众监督是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为有效动员人人参与安全生产,并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更加严谨规范、切合监管实际,2022年6月30日,山东省应急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9部门,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鲁应急字〔2022〕101号,以下简称《标准》)。现解读如下:

  主要依据了《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根据第303号令、第311号令修正)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以及应急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法规政策,参照了省应急厅等9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省应急厅等12部门《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鲁应急发〔2022〕3号)和省应急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鲁应急字〔2022〕86号)等文件规定。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省应急厅在前期开展收集资料、集中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于2022年4月下旬,起草完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5月上旬,在省应急厅内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5月中旬,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单位和部分重点企业的意见,并修改完善。5月下旬,送拟联合发文的省8家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6月上旬,与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就重点内容进行专门对接。6月中旬,经过反复沟通衔接和多次修改完善后,达成共识形成《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会签稿)。6月下旬,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8家省有关部门会签。经过会签,形成公布稿,并于6月30日印发。

  2021年3月18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印发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极大的调动了社会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消除了大量事故隐患,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出现了部分具体问题,比如,部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已作出调整;部分奖励情形与监管实际匹配度不高,对提升我省安全监管意义不大;部分问题情形奖励额度与行政处罚力度不符,为了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更加严谨规范、切合监管实际。同时为了解决在实际工作生活中,群众不知道监督什么,不知道哪些问题隐患危险性高,不知道发现问题向谁举报,不知道举报之后能获得多少奖励等问题,山东省九部门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公布为《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

  (一)覆盖行业范围“广”。《标准》将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民爆物品、矿产勘察开采、建筑、城镇燃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等23个行业和领域纳入重点举报奖励范围,同时对每个行业领域的有奖举报明确了责任部门,让群众知道“向谁举报”。

  (二)“重”奖激励群众举报。《标准》的出台省财政厅给予了大力支持,《标准》分类逐项明确了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部分情形除外)。根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最高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重奖。比如:举报“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的事项,经查实,最高奖励50万元;举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事项,经查实,最高奖励30万元,以增强奖励的吸引力,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积极性。

  (三)举报情形“细”化。《标准》针对相关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301项举报奖励情形,让群众知道“举报什么”、“奖励多少”。其中最高奖励50万的情形共有13项,最高奖励30万的情形29项,最高奖励20万的情形3项,最高奖励10万的情形93项,最高奖励5万元的情形34项,最高奖励3万元的情形8项,最高奖励2万元的情形74项。